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

1.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处所盖章戳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2.自然人: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签字”处的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

1.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处所盖章戳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2.自然人: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签字”处的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港澳台及外国申请人:申请人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载明中文名称的,“申请人名称(中文”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名称应当一致;未载明的,申请人中文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译文一致,并同时在“申请人名称(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申请人系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4.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在申请书附页中列明。共同申请人为外国申请人的,应同时对应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同时填写身份证件号码。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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