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有哪些)

其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国有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有哪些,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本文目录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管理办法国资办主要职责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有哪些国有企业注册资本

其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国有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有哪些,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管理办法
  2. 国资办主要职责
  3.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4.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办法
  5. 国有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有哪些

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构建母子公司体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明确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出资人,逐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规范母子公司产权关系。

第三条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指企业间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母公司为出资方,按照对子公司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按出资比例享有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可以采用市场方式和产权划转方式。市场方式是指集团母公司通过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另一法人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使其成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产权划转方式是指政府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授权给集团母公司持有,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的建立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时,应采用市场方式;国有企业之间产权关系的建立除采用市场方式外,可以采用产权划转方式。

第五条集团母公司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子公司产权的,投资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采取产权划转方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由划入方企业提出重组方案,划出方企业出具意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划转各方同属中央管理的,其资产重组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由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二)划转各方分属中央和地方管理的,划入方属地方管理的,由涉及的地方政府对重组方案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划入方属中央管理的,划出方涉及的地方政府出具意见,资产重组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财政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三)划转各方属地方管理的,同一地区管理的企业产权划转,由该地方政府批准,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不同地区管理的企业产权划转,由涉及的各地方政府对重组方案提出意见,并报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相应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划转和变动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具体产权划转和变更登记手续的主管部门。产权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下列文件:

(一)办理产权划转的申请。

(二)批准组建集团的有关文件。

(三)经批准的集团资产重组方案。

(四)对划转各方企业有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政府或部门同意产权划转的意见。

(五)划转各方企业的财务报表。

(六)划转各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划转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并进行批复。母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批复进行帐务调整,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实收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同时将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变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九条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进行公司制改建。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可以采用吸收其他法人投资、转让部分产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中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为依据,审核批复企业公司制改建后国家资本金比例和国家资本金数额。地方管理的集团应将核定结果及有关材料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进行公司制改建后,对其原存量国有资本金应明确具体出资者。

(一)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建,其原有存量国有资本的出资者为母公司。

(二)母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国有资本的出资者应是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三)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制改建后,有关企业须依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结果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母公司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产权,但转让净资产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的,由母公司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手续。属于国家特定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应委托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但下浮比例超过10%的,要经母公司出资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的收入可以由母公司支配,须用于资本再投入。

第十六条国家对集团注入资本金的,应办理国有资本金增资和产权变动手续。

(一)国家对集团母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二)国家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增加子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金,同时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应办理核增国有资本金和产权变动手续。

(一)集团母公司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调增国家资本金。

(二)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子公司“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增加子公司国有法人资本金,同时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三)与母公司没有产权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其“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资本金的,相应增加该企业的国家资本。

第十八条集团遇有下列情况需要办理核减资本金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一)国家出让母公司股份,减少母公司国家资本金。

(二)母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外商合资,相应减少国家资本比例。

(三)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划出集团,减少母公司国家资本金。

第十九条集团国有资本金收益由母公司统一解缴,经批准暂不上缴部分,应作为国有资本金再投入,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条母公司发生破产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置,处置后的剩余资金收回上缴同级财政,并办理母公司的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有关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集团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由母公司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并办理,其余由成员企业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成员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涉及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依司法程序处理;涉及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纠纷的,由同级或上一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进行调处。

第二十四条已经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应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文件的规定,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本集团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随母公司财务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地方管理的集团同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办主要职责

国资办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国资办,全称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协助处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2.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3.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4.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5.

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办法

按:再次感悟到,产权登记证、股票乃至不动产权证等凭证、证券等,很多都只是属于证权凭证,而不是设权凭证。由于这些凭证多数都为相应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所创设,因而(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较强的效力、证明力(所以易为一些法院所采纳),唯应注意的是,在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这些证权凭证所载事项的情况下,则不应采信它们。总之,要注意准确把握其属性、效力、作用,既要重视这些凭证而不轻易否定其效力,也要注意识别甚至要更加重视其背后的基础和真实的法律关系或真实情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

国有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有哪些

国有企业内控管理是指对企业商品,物料,资金,资产等各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1.商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品进出必须凭单据办理,商品存放必须专人负责制。

2.资金申领调拨管理制度。资金申请,调拨必须专人专职负责。

3.经营流程业务内部牵制制度。

业务流程必须标准化,双人双岗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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