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纺一件代发免费货源网(南通家纺一件代发)

南通坐拥南通家纺城和中国叠石桥国际家纺城两大家纺行业的龙头市场。随着南通市家纺产业的发展,涉家纺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在逐年增加。目前,通州川姜和海门叠石桥两家家纺市场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超过南通市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一半,并且呈快速上升的势头。为助力家纺市场释放创新潜力,织牢南通的家纺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网,该院在对建院以来审理的涉家纺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12

家纺一件代发免费货源网(南通家纺一件代发)

南通坐拥南通家纺城中国叠石桥国际家纺城两大家纺行业的龙头市场。随着南通市家纺产业的发展,涉家纺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在逐年增加。目前,通州川姜和海门叠石桥两家家纺市场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超过南通市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一半,并且呈快速上升的势头。为助力家纺市场释放创新潜力,织牢南通的家纺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网,该院在对建院以来审理的涉家纺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12条家纺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提示。

1、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家纺经营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同一作品,可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采取版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相结合的全方位保护,不仅依赖于单一的版权或商标保护,以避免被侵权时维权发生困难。

2、坚持原创花型杜绝盗版行为

坚持原创理念,走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杜绝对花型图案“嫁接”、“盗版”等拿来主义的行为,别让抄袭、剽窃行为限制经营发展,使得家纺创新设计成为南通家纺业品质提升的保障。

3、约定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

在委托他人设计或与他人合作设计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归属,避免因权利归属不明,产生知识产权纠纷。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时,审查转让或许可人的权属及权利期限,明确许可使用的类型、地域范围、使用期间等。

4、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或申请

对正在使用或培育的商标标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防止商标被抢注。对著作权作品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登记,对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载体,予以保留,可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区块链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以固定,以作为作品完成的时间证据。有关作品公开发表使用的信息也要留存,防范因不及时登记被他人侵权而维权不利的情形发生。

5、审查商品所附加的知识产权

家纺经营者在自己的产品、宣传册、企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商标权的注册商标时,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特别是在采购花型布料时,严格审查对方相应的版权证书或许可使用协议,并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纷争等事宜进行详细约定,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尽可能降低存在的法律风险。

6、保留涉知识产权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

家纺经营者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时,应保留购货合同、发票、送货单、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并要求对方在送货单、发票上注明产品的信息。只有是善意的、不知情的,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才能认定为有“合法来源”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7、 被侵权人应及时依法维权

家纺经营者被侵权后,既可向中国南通(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投诉或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维权前,做好侵权证据固定工作,如申请公证机关公证、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等。

8、线上销售“一件代发”风险大

“一件代发”(无货源模式)作为小微企业网店经营的一种模式,为网店经营者降低了经营成本和风险,但网店经营者应当审慎审查上游供货商以及商品的制造商等信息,防范因“一件代发”商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带来的风险。我院已处理不少因网店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9、拒绝攀附和“搭便车”行为

有些家纺经营者为增加企业商品交易量或提升曝光度,故意在同类或类似产品及网店商品链接上使用与知名商标(如罗莱富安娜、水星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文字、图案描述),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的,构成侵权;有些家纺经营者在设计花型图案时对他人作品进行 “借鉴”、“拼接”,一旦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亦会承担侵权责任。

10、拒绝虚增销量等不诚信的交易行为

家纺经营者在经营网店时,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实施网络刷单、修改销量等虚增销量的行为。目前,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很多网店经营者均采用刷单、改销量的行为来垒高销量,提升店铺综合指数,来获取流量吸引消费者,我院对该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并将刷单产生的销售量纳入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内。

11、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或受刑罚

家纺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除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触碰到刑法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除会被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外,还会面临高额的罚金,有可能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适用从业禁止令,影响今后继续从事家纺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12、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构成共犯

在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空间、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我院处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某被告人因提供了数千张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宣传图,供生产商使用在四件套中,被依法认为为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根据主犯销售量,判罚了高额罚金。

(来源: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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