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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初是个热心于NMN保健品的消费者,在天猫国际购买了几款所谓的美国进口的NMN膳食补充剂。该产品在天猫国际销售单价高,总体销售金额巨大,但是产品问题和监管问题却非常突出,不仅产品违法,而且天猫国际站在商家的前面对付消费者,保护商家,而监管又极度缺失。一,1,NMN膳食补充剂,国内属于营养保健品,天

我起初是个热心于NMN保健品的消费者,在天猫国际购买了几款所谓的美国进口的NMN膳食补充剂。该产品在天猫国际销售单价高,总体销售金额巨大,但是产品问题和监管问题却非常突出,不仅产品违法,而且天猫国际站在商家的前面对付消费者,保护商家,而监管又极度缺失。

一,1,NMN膳食补充剂,国内属于营养保健品,天猫国际这个跨境电商平台和其商家向国内消费者销售该产品。而其中所谓美国进口的,在美国均为违法产品,同时国内目前也不认可NMN保健品,2021年初市场总局专门发函查禁国内的NMN产品,但是对于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因为国家相关部门不清楚海外国家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法规,所以目前依然没有禁止此类美国产品的进口。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2月3号给我发了邮件,明确NMN不属于膳食补充剂。FDA有这个明确的说法应该是在去年11月份就出现的。我之前并不清楚,只是听说,所以向其求证。

2,NMN如果作为膳食补充剂成分的话,在美国属于新膳食成分,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术语“新膳食成分”是指1994年10月15日之前未在美国以膳食补充剂的形式销售的膳食成分。(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413(d)节,21美国C.350b(d))。NMN只是近几年才在市场上出现的,在1994年之前找不到任何含有NMN的膳食补充剂。所以NMN在美国是新膳食成分。而在去年11月FDA明确NMN不可以作为膳食补充剂之前,NMN在美国被诸多企业和商家均以新膳食成分(NDI)向FDA递交上市前安全通告,FDA几乎都否决了,主要原因是这些通告并不能证明NMN的安全性。所以即便某公司提交了这个通知,也不能生产和销售NMN产品。因为根据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FD&C 法案) (21 U.S.C. 350b(a)(2)) 第 413(a)(2) 节,一种新的膳食成分 (NDI) (该成分尚未作为用于食品的物品出现在食品供应中)的制造商或分销商,或者含有NDI的膳食补充剂的制造商或者经销商,必须在上市前至少 75 天向 FDA 提交上市前安全通知。如果未向 FDA 提交所需的上市前通知,《食品和药品法案》第413(a)节(《美国法典》第21卷第350b(a)节)规定,根据《食品和药品法案》第402(f)节(《美国法典》第21卷第342(f)节)的规定,含有NDI的膳食补充剂被视为掺假。而严重的情况在于,在天猫国际上向我国内销售NMN的这些生产公司,都没有递交上市前安全通告,所以按照美国法律属于违法造假产品!

3,以上所说美国进口的NMN膳食补充剂,按照美国的法规政策(不管是新膳食成分的相关法规还是之后FDA认定的NMN不可做膳食补充剂),均为违法产品,而生产这些NMN膳食补充剂的公司的情况同样让人非常担忧。这些公司基本都是国人或者华人一手操作的,有的在美国属于小微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不符合美国的CGMP标准,产品成分不明(比如我所购买的生产企业为Confidence的公司,已被美国政府起诉,在2021年被判决永久禁制令,永久禁止其生产和销售膳食补充剂,而天猫国际和其商家从未间断过向国内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补充剂),第二种情况是国内的电商公司,在香港注册一家公司,就是个皮包公司(为了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生意),然后通过这公司在美国注册商标,而根据其产品包装和网页的信息去查询美国的生产公司,也是新公司,而且没有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NMN产品实际在哪生产的根本无人知晓(这个情况是另一位维权者的,我帮其查询的资料)。我又尝试查询天猫国际上其他的美国进口的NMN产品,基本均是以上所说第二种情况,没有美国真正的大企业大公司和其产品。这些生产出来的NMN产品先别说违法的事情,连最基本的生产能力和条件都没有。

二,维权情况:自从市场总局发函查处国内的NMN生产和销售,NMN产品只能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模式进口销售给国内的消费者。国家对于跨境电商零售的监管目前有明显的漏洞,只有一个《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简称486号文件,其中几个关键的规定概括如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跨境电商平台和其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均注册在境外,同时在境内也要做工商登记。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主体责任并要委托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跨境电商平台要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积极履行先行赔付责任…….而事实上维权非常艰难,对天猫国际和商家的监管完全是空白,这种灯下黑的情况直接导致天猫国际和商家各种违法违规侵害国内消费者,而维权的消费者数量也很庞大,网上到处都能查到消费者维权的经历,但是消费者的维权却根本没有渠道。

维权过程发现的诸多问题。

1,行政监管的问题。NMN产品的问题,我首先找商家(跨境电商企业),商家拒不承认任何问题,然后反映给天猫国际,天猫国际居然袒护商家,直接耍无赖,完全不看证据不核实证据,就是不问不查不追责,然后再去找12315,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用!统一回复为:商家和平台均为境外主体(在香港),他们没权处理。而事实上,我跟天猫国际的沟通,其电话全部都是从杭州打过来的,杭州市的市场监管就是说管不着。我甚至去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反映,也没人处理。找海关反映问题,海关也不掌握商家对应的境内代理人信息,而天猫国际和商家相互掩护相互支持,拒绝提供任何信息,也就无法找到这些境内代理人。就算找到其境内代理人,由于其并不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所以各地市场监管的态度也不同,有的愿意查一下了解一下情况,有的就直接拒绝处理。严格起来由于代理人并不是货权的主体,不是真正的销售方,所以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处理代理人,486号文件并没有法律的权威性,这个行政规范也并没有得到市场监管的落实。维权到此已经纠缠了半年。针对天猫国际的维权,有无数的消费者和我是一样的经历,网上一搜,大家的经历大同小异,维权无门!可笑12315网站也能找到针对跨境电商平台的投诉和维权,其中有天猫国际,但是要想投诉或者举报天猫国际,你必须在上一页面写清楚其公司主体,而其主体在香港,属于境外企业,无法填入。所以也就事实上无法投诉或者举报它。

2,诉讼的问题。我本打算连着商家和天猫国际一起起诉。天猫国际的主体是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是境外(香港)注册的主体,咨询很多律师,诉讼成本高昂,诉讼时间预计会很长,而且其中有法律风险,即我国国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均适用于国内,对于这种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没有相关的法律,虽然消费者从未出国,就是在淘宝网上打开天猫,在天猫网页里打开了天猫国际从而购买的,但是根据目前的监管规范(486号文件),很有可能被认定是自己自境外购买,那么国内的法律就有可能不适用,国内已经有法院按照486号文件的思路判了案,消费者是败诉的。同时天猫国际也在隐藏的服务协议里说出现纠纷要去香港仲裁,仲裁语言是英文,这样的维权成本不是消费者应该和能够承受的,这完全就是设计好了让消费者无法维权。等等这些风险,让诉讼维权也举步维艰。

3,重重维权经历,发现天猫国际和淘宝网,天猫均是不同的公司主体,但是他们却混合在一个网站里,消费者通常情况下难以分清到底是在哪个公司主体的网站购物,而且他们也是相互勾结成一体的,我对天猫国际所购NMN的客观评价,按理来讲和淘宝网没有任何关系,居然淘宝网屏蔽并删了我的评价,同时也封了我的账号,真是无耻至极!我将以上种种情况向市场总局反映,绕了一圈,又转到了杭州,等于重走了我之前的维权之路,针对天猫国际的投诉太多了,基本都会转到杭州的市场监管,所以杭州的市场监管也是熟能生巧,永远的答复都是不归他们管,而实际天猫国际的电话都是从杭州打出来的,所以监管机构的做法也是很有问题。向商务部反映,主管部门有点闪烁其词,对天猫国际有点袒护的味道,已反映多次,至今这类商品还在销售!

三,天猫国际凭借着技术和国内消费者不了解境外信息的绝对优势,销售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法商家相互勾结,对中国的消费者是极大的损害,而其又是专门面向中国人的电商平台,居然无人监管,消费者无法维权,这是极大的漏洞!对于这些问题,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起来,保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甚至是健康权。 监管建议:1, 明确监管责任,联合市场监管和海关,商务部门对跨境电商平台和商家进行检查和整改,对于问题产品坚决要求平台和商家承担召回和赔偿责任,目前的美国进口的NMN产品就应该首先解决。

2, 天猫国际这类平台和商家虽然是注册在境外,但其完全是面向我们国内消费者的,所以要明确国内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要适用这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活动,这些主体要承担这些法规明确的责任,为以后消费者可能出现的维权和诉诸法律维护权益提供基本条件,这不仅能震慑平台和商家违法违规的行为,也能保障更健康的公平的市场商业环境。

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产品五花八门,其连接着商家和消费者,占据着大量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如果不能对其严格监管,像NMN这类产品的情况只会越来越严重,平台的违法违规只会更无底线,所以坚决避免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灯下黑管理,要明确跨境电商平台(不仅是天猫国际),和其境内登记的主体信息,在网页上按照电商法的要求明确公布出来,或者让大家可以轻易地获取,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其境内相关主体要求其承担国内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对其进行投诉举报甚至起诉等,而不能让平台有逃避责任的行为,比如设计协议让大家去香港维权等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同时也要让跨境电商平台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和商家有明确的主体信息和境内代理人信息,明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首先向境内相关主体维权,境内相关主体要承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相对方,也就是其境外主体所要承担的相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是专门面对中国消费者的平台和电商,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规范承担和一般境内电商和平台一样的责任,并且直接承担责任的应该是其相应的境内代理人或者相关主体,从而使国内消费者敢于维权易于维权。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起来,研究问题作出合理的真正有利于消费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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