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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温州全市两级法院始终秉持破产审判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理念,走出了一条“市场化导向、差异化处置、专业化审理、机制化推进、数字化变革”的破产审判“温州模式”,为温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优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20

2017年以来,温州全市两级法院始终秉持破产审判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理念,走出了一条“市场化导向、差异化处置、专业化审理、机制化推进、数字化变革”的破产审判“温州模式”,为温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优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7年-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203件,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268件。其中庄吉集团合并重整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海运集团破产清算、河田集团预重整转重整、盛丰塑胶破产和解等案件入选全省十大破产案例,牵头的“办理破产”指标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第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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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上午,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林锡铭通报了温州法院五年来破产审判相关工作情况及成效,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陈成荣介绍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二)》

相关情况,温州破产法庭庭长方飞潮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雅浪健康鞋官方旗舰店(雅浪健康鞋官方旗舰店是正品吗)

五年来破产审判相关情况

主动对标一流营商环境

健全完善破产审理内部机制

1.实现破产受理常态化

经过近年来“组合拳”式的破产审判宣传普及,当事人主动申请破产的积极性明显增加,尤其是债权人申请执行移送破产的意愿提升明显。2017年-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的4203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案件中,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4050件,占比96.4%。

2.推行破产审理专业化

2019年12月28日,温州揭牌成立全国首个地级市破产法庭。瓯海瑞安龙港等基层法院也在积极申报设立破产人民法庭。

3.践行破产案件快速审

在确保利害关系人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等破产案件,一般实行简易化审理、六个月内审结。全市法院六个月内审结的破产案件1271件,占比38.2%。

4.力行执破融合常态化

坚持“能执行的依法执行,执行不能又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破产”理念,创设执破联合合议庭制度,加大执行法官办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的力度。全市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3673件,立案2590件,审结1780件。

5.落实数字赋能便利化

联合出台《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截至2021年12月,全市法院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103次,涉及债权人3121户、债权额830261万元。指导瑞安法院迭代升级破产智审系统,实现法官、债权人、管理人及政府协作部门线上同台办案,让债权人“一次都不用跑”。该系统被确定为“浙江全域数字法院”第二批试点项目,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6.力推破产财产处置网络化

通过网拍处置破产财产共计73.8亿元,平均溢价率147.9%,大大提高了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与溢价率。

依托府院联动处置机制

巩固优化破产审理外部环境

7.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搭建府院联动平台,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府院联动、法院主办、试点先行”模式,强调金融债权人积极适用一致行动原则,解决管理人指定及报酬问题,被省委改革委、省政府常务会议列为七大引领性创新项目之一。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办案管理系统专门设立“执清”案号。截至2021年12月,全市法院累计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268件,涉及案件1414件、标的额20.1亿元,结案174件,其中47件成功清理办结,免除债务6675.91万元。

8.深化应用预重整制度

推动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府院良性互动的预重整机制,有效开启行政机关端口,充分发挥属地政府主导、组织与协调作用。瑞安法院办理的盛丰公司预重整转和解一案,入选2019年全省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河田集团案用时39天即重整成功,入选2020年全省破产审判十大案例和十佳在线诉讼。全市法院共受理预重整案件13件,成功10件,平均审理期限约一个半月。

9.首创公职管理人制度

推动出台府院联席纪要,确定“个人担任,机构管理”模式,明确公职管理人的资格身份及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性事务管理功能,被评为2020年度温州市改革创新最佳实践案例。截至2021年12月,全市法院在56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指定公职管理人介入。

10.全力提升破产便利

建立健全税务司法合作、企业预征所得税退税及破产程序不预征所得税、重整纳税评价、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状态下开具发票流程等机制,有效破解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破产难题。积极推行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分离处置措施,探索制定破产财产处置后过户手续办理、抵押物登记注销手续办理等规定,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联合制定《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与金融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人行温州市支行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推动市银保监分局引导银行债权人简化减免涉破产企业债务的履行手续。

11.共塑一流管理人队伍

推动落实《破产案件会费管理办法》,由管理人主动将办案报酬中超出10万元部分的10%纳入资金池,主要用于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贴补,为管理人履职提供坚实支撑。截至2021年底,管理人协会共收取会费1616.4万元。出台《关于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规则》,做到摇号与推荐相结合,平衡廉政风险与利于案件审理的冲突。严格落实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相关办法,做到个案评价与动态管理相结合,针对管理人履职中业务不精、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等现象,向37家管理人发送书面督办函,督促提高办案办事效率。

《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二)》

《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二)》是继2019年8月13日出台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后,破产制度改革探索的又一温州智慧,着重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程序启动难、清理方案表决难、信用修复难等问题,在启动程序、强化财产调查、清理方案的表决与实施、个人债务重整、规范结案、行为限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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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申请清理情形,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实行终本结案前置个债清理谈话告知,引导激励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个债清理程序;明确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启动个债清理,扩大申请人范围;明确对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债务人,依职权启动个债清理程序。

2.支持律师公证参与,强化调查公信力

增加引入律师、公证参与个债清理中的调查工作,在必要时还可以适用悬赏执行手段。

3.创新分类表决实施,破解制度性难题

提出清理方案分类表决、实施机制,并推行“双重多数决”方式,明确债权人会议可以另行决议确定表决规则。

4.引入第三方融资清理,助推个人债务重整

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与评估合格的债务人签订融资合同,形成以融资款项清偿债务的重整方案。

5.灵活清理连带债务,化解“担保链”难题

针对部分连带债务的清理,明确债权人在表决同意清偿方案时,可以就连带债务人应承担份额范围内的剩余债务,保留向其他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6.明确适用行为限制,为创业者解困松绑

明确援引适用浙江高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关考察期、行为限制的做法,适当放宽出行交通工具限制,为个债清理债务人必要的生产经营出行需要创造条件,为创业创新者解困松绑。

企业破产审判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企业破产案件典型案例突出三大价值导向:

1.促进保障民生

如温州中院审理的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涉及债权人一千多人,通过引入法律援助等措施,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切实保障小额消费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服务大局

成功办结了浙江瑞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雅浪鞋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重整案件,以及苍南县高精电镀厂、温州嘉昱鞋材有限公司等和解案件,尽可能挽救企业,盘活企业资产,实现价值最大化。

3.优化营商环境

如鹿城法院在审理的浙江雅浪鞋业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中,强化债权人的参与权与决定权,尊重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在因疫情导致破产重整程序阻滞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共克时艰,最终促使雅浪公司重整成功。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三大特点:

1.债务人种类更多面

债务人有因替朋友担保而背负债务的保证人、因经商失败而负债累累的商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老人、因投资失败的夫妻、有犯罪前科回归社会的人员、因创业失败而一蹶不振的年轻人等等。

2.清理结果更多样

不仅有通过清理方案而清理成功的,也包括清理失败的;在清理成功的案件中,清理方案的安排不尽相同;在清理失败的案件中,既有因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导致失败的,也有因制度限制而无法通过清理方案的。

3.案件的意义更丰富

有些体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清理价值,有些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诚信正向激励价值,有些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诚信负面评价价值。

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 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涉众案件;法律援助;小额债权人保护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潘光林、方飞潮、何士锋)

【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金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成立,企业登记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系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核准许可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经营汽车、家装贷款担保,曾为多家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

案件受理前,金盛公司仍有在保客户笔数2000余户,大量银行担保超期贷款待催收、退保,两千多辆汽车待解押。公司出险后涉及客户人数达三千多人。除四家金融机构债权人外,主要为小额债权人,额小人多,且分布全国各地,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本身债权金额。小额债权人主要是因房屋装修贷款或者购买汽车贷款而缴纳保证金的生活消费,金额在一至三万元不等。因金盛担保公司经营不规范,还需支付多头费用,小额债权人情绪激烈,多次聚众吵闹,系一起典型的涉众型破产案件。

【审理情况】

公司因经营不善,大量出险后无法偿还担保债务,债权人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温州中院提出对金盛公司的破产申请。2017年3月30日,温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金盛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经初步调查,发现金盛公司涉及债权人数庞大,预计达3000余人,已有部分债权人到银行和金盛公司吵闹。如果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权人全部或大部分到场,极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2017年5月,温州中院向市委政法委报告情况,最终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管理人制定的法律援助方案,每个律师代理50至100个债权人。

2017年8月25日,金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会议通过了管理人的执行职务工作报告、选举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了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等。2020年1月15日、2020年7月7日、2021年8月4日温州中院先后三次共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1449笔共计60252123.29元。2021年9月26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金盛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方案采取差额累进清偿的方式,确定 10000元以下清偿比例为50% 。占债权金额份额较大的金融债权人均同意该方案。

分配方案通过后,管理人有序开展分配工作,完成了绝大多数的分配款,并对极少数无法分配的款项依法进行了提存。2021年11月22日,温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金盛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多渠道化解涉众纠纷破产案件,保护广大小额消费者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例。(1)通过引入法律援助化解群体性纠纷,确保破产程序有序运行。为了保障小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在温州中院的推动和市委政法委大力支持下,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管理人制定的法律援助方案,为小额债权人提供集中法律援助,既减轻小额债权人参与决策成本,也避免了人员集聚;(2)通过取得大额债权人支持,保障小额消费者债权人权益。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提起对外追收债权等衍生诉讼270余件,为债权人追回破产财产800余万元,为照顾小额债权人利益,在取得大额金融债权人支持的情况下,确定差额累进清偿的方式,使小额债权的清偿比例获得大幅提升;(3)通过数字化手段应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债权人数众多,管理人较早地采用了网络公示、“破产清算系统”微信小程序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电子表决等多种数字化手段,先后完成了三次债权确认的审核和一次分配方案的表决,大大提高了程序效率,降低程序成本;(4)通过破产制度助力诉源治理,防止程序空转。通过破产程序的有序清理,本案厘清了破产企业与三千多位出险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了一千多位消费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大量潜在诉讼的发生,有力地彰显了破产程序对于完善溯源治理、防止程序空转、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的制度价值。

2 浙江瑞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叶飞、何士锋、潘陈云)

【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瑞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集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5500万元,主要从事通讯设备(不含发射器材)、计算机、电子设备、电子元件、电器的制造、销售;电子技术研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瑞集公司曾是省内电子线路板龙头企业,陷入危机并非自身经营发展和业务问题,主要是受担保链等影响,导致流动资金断裂。

【审理情况】

2020年5月27日启动瑞集公司预重整程序。2020年6月28日,温州中院立(2020)浙03民诉前调2号案号,对瑞集公司预重整案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2020年7月3日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中院指导管理人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审核申报债权、引入战略投资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经普通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2月25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瑞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3月2日立(2021)浙03破11号案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4月1日,温州中院召开瑞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4月2日,温州中院裁定批准瑞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有效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的典型案例,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终结重整程序,只用了37天,创下了温州地区两级法院审结重整案件的新记录。(1)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温州中院曾推动出台了《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建立了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的温州模式,构建了以政府为主导、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具体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案系践行该机制的预重整成功案例。按照属地原则,由温州市政府启动并主导推动瑞集公司的预重整程序,包括预重整司法备案、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协调解决预重整阶段的重大疑难问题等,充分发挥了行政部门在预重整中的职能作用。(2)实现预重整与重整的有效衔接。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即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和通过等,已经在预重整程序中完成,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预重整会议纪要设置的操作规则,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对接,包括预重整司法备案、指定管理人以及债权人承诺的衔接。瑞集公司预重整阶段即召集债权人进行重整计划预表决,债权人承诺在预表决票中的表决效力带入正式的重整阶段,固定了大部分债权人的赞成票。瑞集公司案件从受理、公告、确定债权人会议时间到通过重整计划,审理时间仅用了37天。(3)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赢。瑞集公司是轻资产运营模式,价值主要在公司管理、销售渠道、商业信誉等方面,如果直接采取破产清算的模式,则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近乎为零,引入重整投资人后,不仅债权人的清偿率获得极大提高,且瑞集公司的上述价值也得到保留,实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赢,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也有积极的作用。

3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清算式重整;股权评估及解封;安全运营

【受理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陈武、金丛、李曙光

【管理人】(联合管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温州海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石油”)以虽暂时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但目前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若任由公司破产清算,加油站的无形资产将归于无效,将导致债权人的受偿率极低,反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理由为由,向龙湾法院申请对新世纪石油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9月17日,龙湾法院裁定受理新世纪石油重整一案。

经调查发现,新世纪石油名下有房屋坐落:经一路口,权证号:008719,建筑面积共计1310.46平方米,用途:非居住。土地坐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4405号,权证号:温国用(2009)第5-145491号,面积3304.94平方米,用途:工业工地(加油站)。同时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特许经营许可证,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职员工23人。

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方式,最终重整投资人以成交价人民币8805万元对新世纪石油进行重整。

【审理情况】

2019年9月17日,龙湾法院裁定受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12月1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大会,主要是对重整招募情况作出说明及对相关的重整方案进行讨论,及时向所有债权人披露案件的整体情况及进度,根据各债权人的意见对重整方案进行调整。

2020年12月1日,龙湾法院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位债权人的债权以及临时确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7.89亿元。

2021年1月12日召开第三次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包括了普通债权首次分配清偿率约为10.6%;投资人权利为取得新世纪石油100%股权,该股权转让的范围包含新世纪石油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和特许经营许可证等。2021年9月1日,龙湾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积极作为、管理人认真履职,创新运用多项举措,实现企业涅槃重生,为保护民营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激活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建立良好市场退出机制的典型案例。

(1)采用清算式重整模式。重整方案以“无害化调整债务,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最大化保护债权人权益”为指导思想,将新世纪石油特许经营资质的价值变现,从而增加企业财产,大大提高了债权人的债权回收率。(2)顺利解除对原股东股权的冻结措施。因新世纪公司原股东名下的股权遭多地法院冻结,为将股权顺利过户至新股东名下,管理人根据评估值为零的股权评估报告、结合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由龙湾法院发函给各冻结法院请求协助解封,顺利完成过户。(3)实现安全经营不间断。本案的一个要点是不能停止经营,但是由于加油站的特殊性,如果管理不善,极可能会引起安全事故,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维护债权人的最大利益、确保安全生产经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管理人在适当提高承包费的同时决定由原来的承包人继续经营保持不变,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具有随时解除承包合同的主动性。同时加强安全防范,由龙湾法院与管理人严格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整个重整程序中,新世纪公司一直运营正常,没有发生任何的安全事故也没有任何的劳资纠纷,使得承包人与新投资人顺利完成交接。

4 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清算转重整;盘活资产;瑕疵财产处置新模式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陈万敏、蔡木义、涂波)

【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庆公司”)成立于1990年8月10日,公司注册资金114万元,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船配件、小五金制造、加工、销售。天庆公司地址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属于老一批乡镇企业,因企业资金链断裂、主营产品被外资企业抢注专利等因素,导致大量产品积压并出现债务危机,因资不抵债,债权人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17年9月2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天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经调查,天庆公司已资不抵债,公司仅有资产为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拨用宅基地)。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土地出让条件函询当地主管部门,复函称:基于本案案情,需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转让登记。但本案中,天庆公司的不动产系处相邻三个村的交界处,涉及三个村集体。同时,天庆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向十余位村民借款未清偿的情况,故成功征得三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若对天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无法挂拍处置,甚至会出现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值的情形,将严重减损广大债权人利益。

基于此,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天庆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了实质审查,结果显示进行破产重整符合社会各方意愿,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共赢。首先,天庆公司成立时间较长,保留着乡镇企业特色,继续存续经营可以拯救企业;其次,天庆公司的职工大多是当地村民,存续经营可保障当地村民就业率;最后,通过破产重整可大大提高全体债权人清偿率。其后,在天庆公司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征询参会债权人将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意见,得到100%的同意。

在天庆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事先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意向文件,收取意向保证金,并约定重整意向延续至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后的1年半内,如果超期未进入重整程序,则无息退还保证金,此举也大大提高了本案的重整成功率、加速了重整进程。随后,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多次进行公开招募,最终招募到愿意参照天庆公司不动产的对价取得天庆公司100%股权的重整意向投资人。

2021年9月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对天庆公司进行重整。考虑疫情特殊情况,《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请各债权人表决,线下邮寄的同时,建立债权人微信群进行决议。《重整计划(草案)》获各债权人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2021年12月7日,瑞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天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重整程序盘活资产,创新瑕疵财产处置模式的典型案例,助力破产企业成功从清算困境转为涅槃重生,是人民法院创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有力体现。(1)保障债权人利益,提高债权清偿率。鉴于本案不动产的特殊性,如果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办理天庆公司破产案件,以现有财产清偿现有债务,在清偿破产费用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几乎为0。管理人无法处置不动产,破产清算陷于困境。但通过重整程序,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提高至9.4%,远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2)挽救乡镇企业,带动乡村经济发展。天庆公司住所地位于三个村交界,属于老一批乡镇企业,承担着拉动乡村经济发展、带动乡村居民就业的重要作用。若以破产清算程序办理该案,最终结果将导致职工失业,企业被注销退出市场。破产重整可以充分发挥破产法的挽救价值,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的共赢。(3)纾难解困,为清算困局提供新思路。本案的成功处置为破产企业财产无法通过清算程序进行处置的困境提供破解新思路。当破产财产涉及难以流通或者流通成本过高的资产时,可以通过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引导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通过企业的存续经营,盘活企业资产,对同类型案件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5 楠溪江农业集团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清算转重整

【受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蒋庄平、郑璐郴、廖建纯)

【管理人】周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饮料(果汁及蔬菜类)(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7日止);零售:预包装食品(酒、饮料)(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9日止)。农业技术科研、开发;农作物、林木、中药材种植;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农业公司成立后,主要是靠对外投资农业项目,申请政府农业补贴维持企业运作。后公司经营者以该公司为融资平台高利向社会有关人员借款进入恶性循环,加上公司投资亏损,致使公司负债急剧上升。因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永嘉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永嘉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裁定受理农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过永嘉法院及管理人对农业公司的调查,农业公司债权人共200余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共计261667168.5元,已处置农业公司能处置的财产7391151.47元。农业公司现有6家对外投资股权、5枚有效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涉400余万元强制执行案所涉对外债权以及某公墓项目40%投资权益在内的财产权益。这些财产权益均存在处置难题。考虑到农业公司为一家农业企业,在当前国家扶持的大背景下,有一定挽救价值。管理人于2020年7月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并根据招募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后表决通过。2021年8月11日,在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下,管理人组织重整投资意向人之间的竞价,债权人朱某以478万元竞得成为重整投资人。2021年8月23日,永嘉法院根据债权人朱某的申请,依法裁定自2021年8月23日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方案最终确定将前述不易处置的权益作为重整资产予以保留,其他资产作为清算资产予以剥离后依法处置。重整投资人注资478万元专项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通过零对价受让或增资减资等方式最终取得债务人100%股权,享受和承担上述保留的重整资产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重整计划草案最终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9月16日,永嘉法院裁定批准农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充分发挥重整制度优势,有效解决对外投资清理和对外追收债权的难题,使公司财产价值最大化,最终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的同时挽救企业的典型案例。农业公司自身并无实体产业,主要是靠对外投资农业项目,申请政府农业补贴维持企业运作。虽然持有对外投资的项目,但基本仅是前期投入,资金来源大多为借款;后期基本没有向各项目注资,项目或转让给他人经营,或由合作伙伴投入资金、负责运作,或停滞。农业公司若宣告破产,则子公司均需进行清算,农业公司可能还要承担完成清算等义务。另,投资的某公墓项目,因属于农村公益性墓地,无法处置变现;对外追收的债权也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现已终结;其他对外投资亦无投资收益。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农业公司品牌价值得以保留,有效解决上述对外投资、公墓处置困境和对外追收债权的实现,市场资源得以盘活。投资人后续将根据目前行业特点调整债务人产业结构,完成转型,实现投资机构和投资收益的优化,从而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通过重整,该案的普通债权清算清偿比例大幅度提升,保障了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6 苍南县顺达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分配规则表决;“多会合一”;刑破交叉;维稳

【受理法院】龙港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郑丽娜)

【管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苍南县顺达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系温州本地仓储业的大型企业,在龙港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因其法定代表人朱明望涉嫌刑事犯罪处于在逃状态,以致顺达公司经营异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顺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0年5月7日,龙港法院根据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顺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20年7月8日,龙港法院召开顺达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龙港法院指导管理人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

审理中,有20余位民间借贷债权人向本院提交债权人名单,债权金额为6557.3万元。鉴于该批民间借贷债权人数众多债权金额较大,可能存在维稳风险,需要审慎处理。龙港法院与管理人逐一认真审核上述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并充分论证后,均认为其所申报的债权并非顺达公司的债务,后向上述债权人当面进行答疑解惑并作充分疏导,上述债权人均撤回申报。

因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明望涉及刑事犯罪处于在逃状态,其他股东亦无法联系,以致顺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审计;为了查实顺达公司债权债务的相关情况,龙港法院协助管理人前往多家银行调查了解顺达公司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为了核实债权申报中印鉴的真伪,龙港法院协助管理人前往龙港市公安局调查了解顺达公司历年来所有的刻章记录并调取历次印章备案信息,与债权申报材料中的印鉴做比对。经核查,2020年7月14日,龙港法院裁定确认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等7位的无异议债权,债权金额为338875776.70元,合计核减金额约1亿元。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则版),填写相关数据后,直接提请龙港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2021年1月4日,经过两次分配,龙港法院裁定终结顺达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成功案例,有效提高清算效率。(1)实现“多会合一”,简化表决次数。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表决。实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会议、分配方案表决会议等“多会合一”,大大压缩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2)妥善化解涉众型破产案件维稳问题。20多位对朱明望个人享有债权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始终认为朱明望是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望的债务就是顺达公司的债务,因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且顺达公司又进入破产清算,故情绪异常激动,维稳压力巨大。龙港法院和管理人向上述人员当面进行答疑解惑、充分疏导,最终上述债权人撤回申报,有效解决了涉众型破产案件的维稳问题,并充分保护了顺达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利益。(3)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交叉时,创新破产案件的审理路径。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望涉刑事犯罪在逃,无法提交相关的印章、证照、账册等资料时,如何审核债权就至关重要。本院指导管理人前往龙港市公安局调查了解顺达公司历年来所有的刻章记录,再前往各家刻章店调取顺达公司历次印章备案信息,与债权申报材料中的印鉴做比对核查,初步确定债权,再交由债权人会议核查。针对涉刑事部分与破产审判无实质性影响的,按破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审理,无需“先刑后民”。

7 浙江雅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破产重整;托底竞价;债权人意思自治

【受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于柱、吕福权、杜玉明)

【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雅浪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浪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温州本地民企,该公司主营皮鞋、塑革鞋、鞋底、皮具、箱包加工、鞋革辅料销售及货物进出口等业务,拥有国家发明专利14项、持有注册商标56枚,并先后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及ISO90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系温州地区一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知名度的技术型鞋企。2018年以来,受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及担保链断裂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雅浪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货款无法支付、出现逾期。为此,该公司向鹿城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2019年4月15日,鹿城法院裁定受理雅浪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雅浪公司名下主要财产为位于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54号地块的厂房,评估价值约3715.29万元,但同时雅浪公司债权人多达83户,债权总额达6744.62万元,已明显资不抵债。为积极挽救该企业,鹿城法院迅即指导管理人开展前期资产尽调及投资人招募等工作。同时,为防止公司长期停产导致厂房及设备失修,使债务人财产出现不当减损,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雅浪公司继续经营,并聘请原法定代表人协助管理厂区。重整期间,属地街道推进企业排水系统整改项目,并限期整改完成,但雅浪公司正处于重整程序之中,暂无资金对管道进行整改。为避免管道整治工作推进不及时而给企业重整造成负面冲击,鹿城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积极对接意向投资人先行垫资整改,相应垫资做共益债务处理,最终顺利完成管道整治。2020年初,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管理人尽调、投资人招募及谈判等工作受阻,雅浪公司重整一案陷入停滞,致使管理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为充分发挥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及参与权,鹿城法院经征询债权人会议意见,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雅浪公司继续重整。之后,鹿城法院根据疫情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准许管理人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6月,在鹿城法院的指导与监督下,管理人根据与前期招募的两名意向投资人的谈判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采用“托底竞价”(即在确保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债权、职工债权均全额清偿,且普通债权清偿率不低于7%的情况下,由意向投资人对普通债权清偿率采取竞争性报价的方式,确定出价最高者为最终重整投资人)方式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部分债权人对债权受偿率不确定性的担忧,致使第一次表决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鹿城法院在认真征询债权人、债务人及意向投资人等利益各方意见后,准确判定出草案未通过的症结所在,同时,考虑到与雅浪公司互保的另一公司的贷款即将到期,如雅浪公司重整失败,则将导致该公司转贷失败而连锁陷入破产境地。为此,鹿城法院指导管理人迅即对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由管理人重新提出新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8月27日,鹿城法院召集雅浪公司全体债权人对修订后的两份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二次表决,并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9月9日,鹿城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雅浪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充分贯彻债权人意思自治,切实提升破产重整程序的经济及社会效益的典型案例。(1)尊重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中心地位。本案在办理过程中,鹿城法院始终指导管理人认真听取债权人的各项诉求,及时通告重整工作进度,尽最大努力争取债权人支持。在因疫情导致破产重整程序阻滞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在疫情下共克时艰,最终促使雅浪公司重整成功。(2)引入竞争性重整计划草案,最大化提升债权清偿率。本案通过采取“托底竞价”的方式选定投资人,最终不仅实现了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费债权100%清偿,而且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提升至15%,较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大幅提升13.55%,最大化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有效盘活市场资源,切实阻断联保企业连锁破产危机。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战略投资人后,雅浪公司的专利、品牌及先进生产工艺得以整体保留,盘活土地4104.86㎡、厂房10242.67㎡,为重整之后的新雅浪公司重新起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效阻断了因担保链断裂而引发企业连锁破产的危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8 苍南县高精电镀厂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资产处置多元化;清偿比例差异化;规范管理人报酬

【受理法院】龙港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郑丽娜)

【管理人】温州海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苍南县高精电镀厂(以下简称“高精电镀厂”)系1998年3月26日依法登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地为龙港市湖前全宇路西侧,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仁水,股东为陈仁水、袁聪两位自然人,经营范围为电镀、冲件。因资金链断裂、停业等影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高精电镀厂进行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19年12月31日,苍南法院作出(2019)浙0327破申46号裁定,受理债权人林某对高精电镀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温州中院指定本案由龙港法院审理。龙港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浙0383破3号决定书,指定温州海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虽然高精电镀厂名下有电镀镀槽容量65549升,但管理人调查发现,龙港市现有电镀企业必须在政府指定园区内才能生产经营,电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园区厂房指标和电镀镀槽容量两者才可以入园。现高精电镀厂仅有电镀镀槽容量,没有园区厂房指标,故无法入园。此外,受环保政策趋严、龙港市成立初期政策尚不明确等因素影响,该电镀镀槽容量尚不能进行过户,故无法进行处置。针对这一情形,管理人积极转变思路,不再一味地进行拍卖处置,而是引导债务人进行和解。2020年12月24日,龙港法院根据高精电镀厂申请,裁定本案进入和解程序。经多次、充分磋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3月18日,龙港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和解程序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兼顾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高精电镀厂的社会效益。(1)充分考虑债务人行业特殊性,审慎判断企业挽救价值,发挥破产程序保护功能。鉴于债务人原主营业务为电镀,其名下的排污许可证、电镀镀槽容量指标显然是具有一定价值的无形资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为了挽救企业,龙港法院指导管理人努力将本案向重整、和解方向推进。因排污许可证、电镀镀槽容量指标不同于一般资产,不仅对买受人的行业、地域有诸多限制,还因龙港撤镇设市不久许多政策尚不明晰,处置后能否过户也是未知数。龙港法院指导管理人与相关部门对接情况、咨询相关政策,最终确认此类资产无法过户,将办理思路调整为进行破产和解,突破处置僵局。(2)平衡各方权益,差异化安排分配比例,有效保护中小债权人利益。龙港法院指导管理人组织高精电镀厂债权人、股东和帮扶案外人进行了十几轮的谈判与协商,最终确定了本案的和解方案。通过差异化分配比例、案外人出资帮扶、适当减少管理人报酬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了中小债权人的清偿比率。最终,在普通债权人中:除最大的一户债权人清偿率为32.654%以外,其他中小债权人的清偿比率提升至53.847%。(3)探索激励机制规范化,适当调整破产管理人报酬。本案中,管理人提请支付管理人报酬29万,而根据龙港法院《关于确定和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相关标准,管理人申请金额过高,应予以扣减,故龙港法院召开关于管理人报酬支付会议共同讨论。经讨论认为,高精电镀厂总资产为执行局划转的款项4086656.9元及其名下电镀镀槽容量65549升,应分别计算。第一部分款项系从执行部门直接转入管理人帐户,扣减抵押物报酬外计算的管理人报酬应为337591元,第二部分款项系考虑管理人处置电镀镀槽容量65549升并及时推进破产和解工作等工作量,最终确定按管理人的实际工作付出计算报酬,按337591元*60%的标准,支付管理人报酬21.94万元。

9 温州嘉昱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破产清算;自行和解;代为清偿

【受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夏旭丽)

【管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温州嘉昱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昱鞋材”)于2008年6月3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东化路12号,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国和,经营范围为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将公司移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审理情况】

经申请人申请,瓯海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嘉昱鞋材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经初步审查,本案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金额不大,符合简化审审理条件,故决定适用采用简化审程序审理案件,案件审理天数为60天。经过多次与债权人及债务人股东沟通,分析法律责任、告知诉讼风险,最终债务人股东主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股东自愿代替公司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使公司能够继续经营。2021年7月8日,瓯海法院召开嘉昱鞋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股东自动与各债权人进行和解,并代公司清偿完毕和解金额。2021年7月30日,瓯海法院裁定终结嘉昱鞋材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自行和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诉源治理的目的。一方面,嘉昱鞋材因执行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没有提供财务账册等资料,且无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若要获得清偿,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将由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公司有关人员责任,届时必将产生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也将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通过和解程序,成功化解了执行不能的案件,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了清偿,本案最终总体债权清偿率达63.75%。另一方面,股东自愿代替公司清偿债务,使企业化解债务后得以轻装上阵,破茧重生。

10 浙江乐银合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破产清算;违法建筑处置;合理利用破产财产

【受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王磊、王怡如、范亚东)

【管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乐银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银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为2800万元,主要从事电工触头、银触头、含银合金材料、电子元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科研开发、销售及贵金属材料销售。近年来,因企业过度扩张及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产生融资及债务危机,最终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审理情况】

乐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乐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同意,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乐清法院于2017年1月9日裁定受理乐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过广泛排摸、专业审计、实地查访等工作,查明乐银公司于2003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乐清市城南街道界岱村的集体土地上(土地类型为园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建造厂房,该厂房的建筑面积约为5252平方米,厂房及附属物占地面积约为1229.9平方米。2004年5月,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乐银公司非法占地,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但该厂房一直没有被拆除,亦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鉴于该厂房的违法性,管理人不能通过常规的财产处置方式处置该厂房。但如果不处置,则可能会因为长期无人看管而出现安全隐患。如由管理人自行组织拆除,则需要支出巨额费用。为破解该难题,管理人在乐清法院的指导下,多次与界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协商,最终由其收回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并给予乐银公司810万元补偿款。另,管理人接管该厂房后,曾将该厂房临时出租给另一破产企业存放待拍卖的设备,并收取适量租金。2021年7月28日,乐清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管理人作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12月25日,乐清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乐银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创新财产处置方式,破解了违法建筑处置难题。在破产审判实践中,违法建筑的处置问题一直是司法难题。本案另辟蹊径,通过由村集体收回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处置方式,有效化解了各方矛盾,使难以处置的财产得以顺利处置,减轻了破产清算的工作量,实现了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也为违法建筑处置提供了有益经验,是不良财产正确处置的创新举措。同时,本案管理人通过短暂出租破产财产,有效利用了破产闲置财产,在不妨碍本案破产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增加了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最大限度诠释了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原则。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1 金某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金融债权;实质豁免;不设考察期;公职管理人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8日,债务人金某群之父金某旺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8日。债务人金某群作为保证人之一,为金某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金某旺未能按约还款,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金某旺等人未能履行该判决,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瓯海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债务人金某群仍需连带偿还债务100余万元。

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群以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给付义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故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清理情况】

2020年11月2日,温州中院受理金某群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于次日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担任该案的公职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通过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浙江省公证业务中的温州市不动产信息查询接口和温州市个人车辆信息查询接口等系统,多渠道全面调查债务人金某群及其亲属名下财产。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金某群目前在某公司上班,月薪约人民币4000元,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任何收入。债务人本人及其父母、前妻、儿子名下均无车辆和不动产,亦无对外债权、投资等其他财产。金某群与前妻的儿子未成年,离婚判决由金某群抚养至成年。除却申请人自身的生活费用,金某群还需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等。

2020年12月18日,温州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52905.36元。

2020年12月23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金某群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方案确定:金某群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人民币34万元,免除其剩余债务,并同意不设行为考察期。若不按上述的约定归还款项,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将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2021年2月25日,因债务人金某群的亲朋好友代其清偿34万元,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实际履行完毕。经管理人申请,温州中院裁定终结金某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系总行不在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实质性豁免部分债务,对破除法院和金融机构的观念壁垒具有重要的宣传引导作用,对实现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突破,具有很强的路径探索和实践复制意义。(1)消除金融债权实质性豁免主观上的障碍。为推动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破产法庭专门赴温州市银保监会调研,并召集各金融机构代表参会,听取各银行的顾虑后逐一回应和解答,化解其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诸多误会。前期的沟通工作为缓解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抗拒心理、消除金融机构债权人主观上的障碍发挥了重要作用。(2)打通金融机构内部免债机制与司法程序的客观壁垒。金融机构内部本身存在系统的债务减免机制,例如呆账核销、不良资产转让等。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形成金融机构债权人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的规范化路径。以经过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免债程序做背书,使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豁免决策更具规范性。(3)引入公职管理人制度提升金融债权人认可度。公职管理人制度降低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成本,同时提高了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公信力。本案公职管理人充分利用其公证员的职业优势,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4)不设行为考察期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不设行为考察期的做法能够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加速解放债务人。

2 杨某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公职管理人;诚信表现;次债权人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债务人杨某华自2012年以来因生意经营亏损、资金短缺而债台高筑涉及8个执行案件13位债权人,债务金额高达484万余元。因背负巨额债务,杨某华夫妻离婚,很难找到工作维持正常生计。案件执行期间,杨某华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主动申报位于农村的老房子,但该房子被拍卖后仅偿还了很小部分债务。近十年来,杨某华一直试图还债,但由于收入微薄,甚至无法清偿债务产生的利息。2020年6月5日,杨某华听闻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时间到法院咨询并提交申请。

【清理情况】

2020年6月8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杨某华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020年6月15日,瑞安法院指定公职管理人瑞安市司法局黄晓标担任杨某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2020年6月16日,瑞安法院在温州法院两级公告平台上发表债权申报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共有13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3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4840196元,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在债务人杨某华主动申报财产的基础上,为防止其利用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来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公职管理人对杨某华名下的财产、债权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杨某华名下仅有其主动申报的一处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横河村的拆迁安置房,再无其他财产、债权,且常年入不敷出,无规避债务的可能,因此该拆迁安置房权益成了杨某华偿还债务、完成此次清理的唯一途径。按照现有市场评估价格,政府将给予该拆迁安置房120万元的补偿款,但仍与债权数额差距甚远。

为了让该拆迁安置房权益价值最大化、让债权人受偿更多的款项,债务人杨某华从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那天开始,积极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多次跑征收部门询问安置房权益的处理进展及价格,向亲朋好友寻访有意向购买该拆迁安置房权益的买主。在多番沟通协商下,杨某华向法院、公职管理人及债权人推荐了一位出价最高的买主,最终将该拆迁安置房以1466100元成功转让他人,溢价率达22%,债权人受偿比例远超预期。2020年7月20日,瑞安法院召开杨某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职管理人通报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及生活现状,说明了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债务人则陈述了其积极履债的决心以及现有的困难。

12位债权人同意在受偿后放弃剩余债权和利息,但有1位债权人因自身也是另案债务人,担心放弃债权会给自己带来法律后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债务清理方案,使得该债务清理方案再次陷入困境。经法院和管理人多次研讨,最终决定在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为该名债权人“定制”和解协议并争取12位债权人支持。最终通过努力,打消了12位债权人思想顾虑,促使13位债权人一致通过了附带定制“和解协议”的债务清理方案。杨某华也及时配合法院、公职管理人完成了拆迁安置房权益的过户手续,让13位债权人及时受偿案款1466100元,免除债务3374096元,清偿比例达30%。

2021年3月30日,瑞安法院裁定终结申请人杨某华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经债权人同意,解除对债务人杨某华的失信、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其进行信用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申请人杨某华,因经营不善,家道中落、妻离子散,近十年笼罩在“失信阴霾”中,举步维艰,于社会亦无法发挥个人价值。(1)通过充分的财产调查和披露取得债权人信任。在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怨气大,债务人杨某华甚至怯于到会。通过管理人的详细充分的财产调查、披露,债权人逐渐消除误解,认可了债务人并非恶意逃废债,为后续清理方案的协商和达成打下了良好的心理基础。(2)调动和发挥债务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注重发挥债务人参与清理工作的积极性。杨某华主动申请、如实申报、积极配合、沟通协调,通过自己的诚信、努力和各方面配合,拆迁安置房权益处置溢价率达22%,清偿比例达30%,最终促使拖欠十年的款项得到最大化受偿。杨某华通过努力和诚信,擦拭掉因经营不善导致的信用“污点”,得以解除失信等强制措施,拥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3)发挥管理人和法院智慧。本案清理过程中一波三折,特别是其中一名债权人系另案债务人,该名债权人坚持不愿放弃剩余债权时,案件一度陷入困境。为此,案件承办法官带着为民情怀促和解,想对策,指导管理人重新制作清理方案,通过电话沟通、上门释明等方式,最终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附带定制的“和解协议”,变通性表决通过清理方案,促成债务人获得债权人谅解并“重获新生”。

3 颜某浪、颜某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夫妻合并清理;重整贷

【受理法院】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债务人颜某浪、颜某琳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投资亏损欠下巨额债务,4位债权人陆续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债权本金39万余元,而利息金额达129万余元。各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二人名下财产已被处置完毕,现除每月的工资扣划用于清偿债务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4月,债务人颜某浪、颜某琳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苍南法院裁定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

【清理情况】

苍南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财产调查,查明二债务人名下所有财产:1. 住房公积金503100元;2. 证券:中国建设银行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2021年5月27日,持有份额2874.61份,市值7956.92元;3.每月实发工资合计11434元;4.银行存款4144.87元。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债务人颜某浪、颜某琳将于2023年左右退休,无老人需要赡养,也无子女需要抚养。

2021年6月8日,苍南法院主持召开颜某浪、颜某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查明的4户债权人全部到会。会上通报了债务人颜某浪、颜某琳的财产、债权债务、家庭、工作等情况报告;全体债权人一致否决了五年的清偿期限及提前解除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方案。后经与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债权人协调,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在该方案中,颜某浪、颜某琳除将503100元公积金款项用于清偿以外,另再向银行贷款30万元,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本金获得全额清偿,利息清偿率约为40%,并承诺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清理方案达成的最终确认分配金额履行完毕。如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则恢复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债权人一致同意先行解除颜某浪、颜某琳的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次日,苍南法院裁定认可颜某浪、颜某琳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同时解除了颜某浪、颜某琳的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1月初,贷款发放后,苍南法院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提取了颜某浪、颜某琳账户公积金合计503100元款项,通知颜某浪、颜某琳的债务人将8万元的执行款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将颜某浪的账户解冻。在颜某浪、颜某琳将30万余元转入管理人账户后便将执行款专户中635800元转入管理人账户用于本案债务的清理。2021年11月25日,颜某浪、颜某琳管理人将清偿款项929159.73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入全体债权人账户,款项已全部分配完毕。次日,苍南法院终结对颜某浪、颜某琳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本案集中清理了颜某浪、颜某琳的全部债务,使全体债权人快速回收资产,提高了清偿率,推动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双赢。

【典型意义】

(1)运用重整贷,通过信用资产提高债务清偿率。本案充分运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先行解除颜某浪、颜某琳的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使债务人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顺利引入清偿资金,提高履行成功率。这个案件充分说明了,信用资产对债务人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小额债权的个债案件来讲尤其突出。(2)组成执破联合合议庭,深化执破融合。本案充分发挥了破产审判庭办理企业破产审判的优势,并邀请执行局法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庭参照企业破产的程序审理,而关于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解除执行措施等由执行法官协助处理,打破审执界线,成功推进个债审理。(3)探索适用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则。因该案履行期限短,清偿方案履行完毕成功率高,公积金提取后执行案件均可结案,通过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沟通协调,成功提取了公积金账户五十余万款项。

4 林某付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不诚信行为;终止清理;公职管理人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7日,债务人林某付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个人债务集中进行清理。经法院核查,发现债务人林某付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即(2012)温平刑初字第01242号的被告人,其因贩毒量仅0.74克,具有特情引诱、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且其个人有吸毒前科。经法院破产团队讨论,债务人虽有犯罪前科,但情节显著较轻,可在开展前期调查之后,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经法院调查核实,发现其出狱后主要从事开设网吧、婚庆服务等经营工作,未发现有其他刑事犯罪或者治安处罚的案件,因其有吸毒前科,必须对其进行“毒鉴”。经了解,温州市域内仅有温州市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有“毒鉴”资格,但鉴定中心反馈,“鉴定中心仅接受法院立案后的司法鉴定委托,不接受林某付个人的委托”。经合议庭成员讨论,法院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并报请温州市司法局指定平阳县公证处公证员徐登旺为本案的公职管理人,对债务人开展整体调查。由法院工作人员将债务人带至温州市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毒品鉴定,获得近3个月时间内未有摄入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的结果。自此,林某付公职管理人将开展长期调查和债权审核工作。

【清理情况】

2021年10月29日,林某付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林某付未向管理人提供其所有债务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在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仍以他人车辆为抵押物向民间借款15000元款项,而且部分债权人对其诚信表示不认同。因此,请求法院裁定终止林某付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法院认为:林某付未能全面如实向法院及管理人申报现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又擅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参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予以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林某付的毒鉴费用作为破产必要费用,由法院的破产管理人援助金中予以支付。

【典型意义】

对于法院来说,本案虽未成功达成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但亦能起到一定的“千金市马骨”的作用。(1)筛选债务人申请条件,不排斥犯罪前科的人员,且谨慎甄别。法院筛选债务人是否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条件,除了应当满足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之一(试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规定以外,最重要的评判标准,应当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某种角度来说,若债务人确实犯罪前科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之后在社会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尚可,并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在经过相比一般人更多的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定的机会,使其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2)针对个人债务清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诚信行为严格判别并处置。本案中债务人林某付因擅自新增负债,经管理人报告并经债权人表态,最终法院认定属于不诚信的行为,并予以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对诚信义务的严格要求。

5 施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诚实而不幸;删除失信;自由财产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申请人施某某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平阳法院申请对个人债务集中进行清理。平阳法院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后,指定温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案的管理人。截止2020年6月,共计4户债权人(其中3家为金融机构)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125,464.64元。经审查,确认债权总额1050853.82元。2020年10月,本案管理人向平阳法院提出申请,称施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二次提请全体债权人表决,均无法通过。

【清理情况】

平阳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债务人名下开立有一家平阳县某美容店的个体工商户店铺,店铺登记的房产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路××号,系其与前夫共有,已于2019年1月被本院执行拍卖。目前债务人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存款、保险、股权、债权、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无固定工作,每月收入不稳定,平均月收入在3500元左右,2019年7月经法院调解与其前夫离婚。其女儿17岁,是初三学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每年伙食费约2000元。其母亲71岁,患有“三高”,在当地敬老院帮工,生活基本能自理,其父亲78岁,身体较健康,其父母皆无养老保险,无退休金。截止目前,债务人无不诚信行为。

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平阳法院召集已知债权人听证会,全体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务人申报的财产均无异议。经过协商,同意每月留存3060元作为施某某的基本生活费。此外,平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提前删除施某某失信信息。

【典型意义】

自由财产制度是基于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的生活等基本需要,而保留部分财产给该债务人继续支配的制度。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些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偿还债务,如债务人及其所赡养、抚养、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费用;必需的劳动工具以及其他基本生产资料;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用来偿债的财产等等。施某案件中,考虑到债务人租房、家庭成员教育支出等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债权人在清理方案中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就是对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

6 叶某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创业失败;次债权人;亲属代偿;五年考察期

【受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债务人叶某鹏自2013年起开始个人创业,因资金流转需要,其陆续向亲朋好友借款,后因创业屡遭失败欠下大额债务,8位债权人陆续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涉案标的额为760000元及相关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永嘉法院经各债权人申请对上述八起案件进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永嘉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工作地,实地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未发现债务人叶某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上述执行案件因无法执行而终结程序。2021年7月8日,债务人叶某鹏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永嘉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永嘉法院以(2021)浙0324执清13号受理叶某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清理情况】

永嘉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查明,债务人叶某鹏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8件,其中,叶某系债务人叶某鹏的债权人之一,所涉执行案件1件,涉案标的额为280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外,叶某鹏与叶某在上述8件执行案件中,系其中三案的共同被执行人,涉案标的额为310000元及相关利息。另查明,叶某在永嘉法院尚有其他2件执行案件未履行,涉案标的额为60000元及相关利息。上述案件形成了相互关联的“连环案”。

由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永嘉法院两路并进,着力寻找案件解决的突破口:一方面,将拥有“双重身份”的叶某的债权债务一并纳入叶某鹏个债清理程序中,通过条分缕析错综复杂的案件情况,并多次与叶某及其债权人进行交流沟通,叶某债权人同意做出让步,放弃部分债权金额,最终商定先由叶某清偿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以保障叶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待清偿完毕,再将叶某鹏处执行到位的款项交付于叶某,以此方式督促叶某及时履行债务,让多案实现快速执结;另一方面,实地走访债务人叶某鹏的父亲,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及债务人诚信的基本要求,在交谈过程中叶某鹏的父亲主动表示愿意代偿大部分债务。经协商,最终确定由债权人叶某受偿260000元,债权人杜某国受偿25000元,债权人叶某朋受偿140000元,债权人朱某连受偿28000元,债权人廖某明受偿13100元,债权人胡某明受偿14000元,债权人王某清受偿46800元,债权人胡某清受偿30000元。债权人一方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时明确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2021年11月12日,永嘉法院依法向债务人叶某鹏发出行为限制令,同时,裁定认可叶某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终结对叶某鹏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典型意义】

合并清理因执行案件相关联而形成的“连环案”、第三人代偿部分款项是推动个债清理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引入第三方代偿,既能为债权人挽回损失,也能促成债务人重启生活;同时,合并清理“连环案”可以大大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执行质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执行程序的空转,实现执行案件的迅速执结,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7 王某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生活困难;担保债务;不设考察期

【受理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匡因替朋友项某林担保而被某小贷公司诉至龙湾法院,法院判决项某林偿还某小贷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王某匡承担担保责任。龙湾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后,冻结王某匡名下账号,王某匡向法院提出冻结的账号系养老金账户,希望保留其生活费。

法院查明,王某匡年近70岁,患有面肌痉挛、颈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等疾病;配偶患有糖尿病且右手臂曾手术植入钢板,每月需吃药及术后疗养;其女儿40岁,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工作,还需王某匡负担,整个家庭绝大部分生活来源依靠王某匡每月几千元的养老金。但王某匡因替人担保背负上高额债务,导致养老金账户被冻结,整个家庭丧失了生活来源,生活困难,举步维艰。考虑到王某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其家庭实际情况,龙湾法院鼓励王某匡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起初王某匡对个债清理抱有一定怀疑态度,经龙湾法院耐心解释、疏导,王某匡终于下定决心向法院申请个债清理。龙湾法院高度重视王某匡的申请,于2021年7月27日以(2021)浙0303执清10号立案受理该案,指派业务骨干员额法官负责办理该案,并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指定本案管理人。

【清理情况】

龙湾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于2021年8月5日向管理人签发调查令。管理人团队收到调查令后快马加鞭,在6天内分赴公安局、民政局、居委会、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3处部门机构调查王某匡及配偶名下财产。经法院财产查控结果及管理人调查到的信息,王某匡及其配偶名下均无车辆、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其名下仅有3万余元银行存款,10万余元保额的人身保险以及部分历史因素复杂、难以处置的股权,其配偶名下有10万元银行存款。

龙湾法院及管理人多次作债务人王某匡、债权人某小贷公司的工作:一方面,建议王某匡提前支取人身保险10万余元并说服其配偶再提供10万元现金以一次性彻底解决债务,恢复信用,获得“重生”。另一方面,多次沟通债权人,告知其王某匡年近古稀,家庭负担比较重,其愿意放弃原打算用于养老的人身保险收益基础上,其配偶还愿意提供原打算购买墓地的10万元现金用于替王某匡偿还债务,相较执行程序,清偿率已提升了近50%。

在法院多轮工作基础上,2021年8月30日,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效王某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同意王某一次性清偿20余万元,并免除剩余20余万元的担保责任,清偿比51.37%,恢复王某匡信用,并不设行为考察期,让王某匡彻底恢复正常生活。2021年9月3日,全部款项到位,从立案受理至债权人收回债权仅耗时39天,王某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获得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债务人系古稀老人,养老金又是家中主要的生活来源,为他人作担保而背负债务,生活陷入泥淖,而龙湾法院建议其申请个债清理指明一条“重生”的道路。考虑到债务人年事已高,本着“最多跑一次”原则,龙湾法院推行个债案件简易审程序,引入社会化管理人补充执行程序调查之不足,仅通过一次面对面的债权人会议,不断缩小债权人与债权人的差距,最终双方达成就清理方案一致意见,债务清偿率相较执行程序提高近50%。从立案受理至债权人收回债权仅耗时39天,龙湾法院审结该院首例债务人担保责任实质性豁免的个债案,也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重新生活、安享晚年的机会,亦帮助债权人快速回收资产,大大提高清偿率,推动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双赢。

8 叶某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公职管理人;清偿比例

【受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债务人叶某利在温州市瓯海区从事经营活动多年,后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共有3位债权人,债权金额共计600余万元,其名下房产已先后被瓯海法院拍卖,第一处房产拍卖后2位债权人债权于2019年得到部分清偿,现对外债务金额共计4331403元。后一处房产于2020年被拍卖,房产拍卖所得款112万元、拆迁过渡费3万余元。3位债权人得知拍卖情况后均向法院院申请参与分配,债务人叶某利亦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0年7月3日,瓯海法院以(2020)浙0304执清1号受理叶某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由沈群群(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担任叶某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公职管理人。

【清理情况】

瓯海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财产调查,查明债务人名下所有财产仅为房产拍卖所得款112万元、拆迁过渡费3万余元。现叶某利没有固定工作,仅偶尔从事搬运卸货等临工。家有81周岁母亲需要赡养。管理人查明债务人叶某利的债权人共计3户3笔,债权金额4331403元,债务人叶某利名下可供执行分配的资产为1150000元,扣除其他必要费用后,参与分配金额为1118310元,并制作了两套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2020年10月20日,瓯海法院召开叶某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位债权人均到会参加会议,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叶某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表决制度,对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未作现场表决,均要求会后表决。2020年11月2日,管理人向本院报告称,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表决制度,债权人会议已经表决通过叶某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二,请求法院裁定予以认可,瓯海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认可叶某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二,终结对叶某利在本次清理中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以下两方面:一、积极探索推进公职管理人制度。温州地区率先提出“公职管理人”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职管理人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履行职责,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并列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温州市司法局公职管理人名册的人员。公职管理人制度的推进极大节约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成本,意在在法院之外建立起公允、专业的管理人团队。瓯海法院率先在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首次指定公职人员担任管理人,即使案件得到成功化解,又减少管理人报酬支出,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

二、创新提出不同比例的债权清偿率。本案共有三位债权人,各位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额度相差较大,且有两位债权人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已经获得部分清偿,若按同一比例清偿,则未清偿的债权人利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若按不同比例清偿,则清偿比例的确定又是一大难题。为了保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顺利通过,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本院首次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两套不同债权清偿比例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由全体债权人表决确定。最终,全体债权人同意,将未获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提高20%后再统一进行清偿,既使得债务人破茧重生,又实现了债权人权益,达到了债权清偿的实质公平。

9 黄某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清理失败;未决债权

【受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乐清法院立有黄某娥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8件,涉普通债权人15人,执行过程中,法院提取了黄某娥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城中村改造专项办公室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4119090元,在对该笔补偿款进行分配时,有11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对黄某娥享有债权,要求中止分配或允许其参与分配,同时,黄某娥亦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

乐清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受理黄某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案号为(2021)浙0382执清3号,并指定本案公职管理人。

【清理情况】

本案债权申报公告于2021年7月29日刊登在温州商报、法制日报,债权申报期限截止至2021年8月29日,并公告于2021年9月26日在乐清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清理期间,多名未经司法确认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截止到期日,法院向管理人移交已经立案执行的债权人15名18笔债权,债权本金合计8372543元;管理人收到已经取得生效判决依据尚未申请执行的11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金合计16110000元;另收到未经司法确认的3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金合计2920000元,共计债权人29名、债权本金27402543元。经管理人调查,申请人黄某娥名下查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亦查无银行存款、证券类信息;仅有其在城南街道南草垟村不动产被拆迁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119090元,该笔款项已被法院提取;目前尚未发现黄某娥有其他财产。

2021年9月26日上午,乐清法院召开该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到场,包括部分债权人办理了委托手续。会议中,针对所拆迁房子黄某娥已故前夫杨某安是否出资共建、是否同住、是否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份额,经办法官、债权人、债务人黄某娥进行了审问、发问、质证、反驳,因尚无合理合法有效的证据,无法当场对此作出认定。之后,管理人宣读基于申请人现有财产、实际履行能力而制定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主要内容为:此为一次性清理方案;本案就申请人名下的拆迁补偿款4119090元由所有申报的债权以债权本金27402543元共同分配;因本案只有一种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29位债权人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同一清偿比例受偿;本次清偿率=拆迁款/债权本金总额=4119090元/27402543元=15.03178%;本次清理方案通过后,由法院统一将各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转账支付,一次性分配完毕;申请人的信用自分配结束之日起恢复至相当于债务履行完毕的状态。对该清理方案,已经取得生效判决依据尚未申请执行的11名债权人和未经司法确认的3名债权人均签字表示同意,但债权已经执行立案的15名债权人大部分签字不同意该清理方案,并当场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愿。

债权人会议后,经办人多次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已经立案执行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无法就该笔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至此,本案债务清理失败,清理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清理过程遭遇了当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对于未经立案执行或未经司法确认的债权申报后却无法纳入清理范围导致清理失败的尴尬,由此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现实意义产生了困惑。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对未经立案执行的生效债权及未经司法确认的未决债权的清偿尚无程序上的设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作为执行的特别程序,是针对已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的债权而言,但清理的过程需要在相应区域范围内登报申报债权,面向社会的债权申报势必要接受未经立案执行的生效债权及未经司法确认的未决债权的申报,面对这两类债权人,已立案执行的债权人势必反对他们加入进来“分一杯羹”。

该案的清理失败结果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未经立案执行的生效债权及未经司法确认的未决债权是否应强制纳入清理范围。必须从立法层面用法律规定强制将这两类债权实质纳入清理范围,对债务人已诉和未诉的债权一并纳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已存在的债务;二是后续未决债权是否应实行清偿一致原则。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后后续出现的债权如何清偿缺乏制度依托,没有这项规定容易导致债务人产生误解,也不利于后期债务的主动履行。一个完整的清理方案应将在清理方案通过之时已经发生的未知的债务纳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范畴,其应适用达成一致的清理方案。

10 金某国、黄某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家庭合并清理;诚信表现

【受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债务人金某国、黄某莲以个人或夫妻名义借款,欠下巨额债务,自2015年起,共有10位债权人陆续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债权金额达2888000元。上述裁判文书生效后,各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金某国、黄某莲名下共同所有房屋一处,金某国名下单独所有房屋一处。经执行局组织,对金某国、黄某莲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拍卖,按债权比例,所有债权人共计受偿1133719元。因金某国名下单独所有房屋的面积较小,且房屋所在村已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签发的温中法(2016)80号文件精神,永嘉法院决定暂不处置该房产。2021年年初,当地政府确认债务人金某国的可得安置补贴款为1133095元,各债权人陆续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债务人金某国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1年2月1日,永嘉法院以(2021)浙0324执清1号受理金某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清理情况】

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和拆迁办核实,查明债务人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现该房产待拆迁,债务人尚未选择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在清理过程中,永嘉法院积极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和债务人诚信的基本要求,促使债务人主动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选取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根据温中法(2016)80号文件精神,债务人金某国可以享有最高额为50万元货币奖励的执行豁免,而债务人金某国名下该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贴及奖励金额总计仅为1133095元,远远不足以清偿所有执行案件。经永嘉法院积极释明相关情况,债务人金某国表示自愿放弃货币奖励,以用于偿还上述债务,其妻黄某莲也主动提出将该房产中本属于自己的份额用于偿还金某国的债务。债务人金某国、其妻黄某莲积极配合拆迁办及法院相关工作,加快了拆迁进度及执行进程。永嘉法院第一时间将上述情况反馈给所有债权人,债权人均表示同情并认可债务人积极履行的行为。在永嘉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本着鼓励债务人金某国诚信之举的善意理念,债权人同意放弃部分本金或全部利息,至此,债务人金某国所涉执行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因拆迁款仍有剩余,金某国、黄某莲申请将该拆迁款用于偿还黄某莲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女金某丹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永嘉法院为此联系了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一一做足解释工作,相关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诚信行为所打动,均相应做出了让步,最终,所涉案件均已执行完毕。经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结算,房屋拆迁款仍有229705元剩余,现永嘉法院已如数退还给金某国、黄某莲。【典型意义】

突破现有文件精神,活化执行策略是个债清理能够顺利开展的有力推手,而偿债方式的创新做法是本案债务人和债权人能达成清理方案的关键,只有切身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才能看清、找准最优清理方案。在本案清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充分考虑债务人生存权益的前提下,突破现有文件的规定,对拆迁货币奖励进行执行,让本难以执行完毕的案件成功被“打包”清理,也让债务人亲属的执行案件一并得到快速执结;同时,债务人放弃拆迁货币奖励,其配偶放弃该房产中本属于自己的份额,该积极偿债的诚信行为取得了所有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和谅解,传递了温暖人心的正能量,再添社会和谐稳定基石。相反,执行法院若机械式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执行案件,一刀切式的采取补贴奖励不执行制度,则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的情况,进一步激化矛盾。执行法院要善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积极、善意的沟通交流,最大程度获取双方底线所在,便于寻找案件解决的突破口,以促成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效益多方共赢的局面。

素材来源:温州破产法庭、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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