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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转自:江苏高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近日,泰州法院举办重点领域“场景化培训”(刑事专场)。\|/★“场景化培训”与授课培

来源:江苏高院

转自:江苏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近日,泰州法院举办重点领域“场景化培训”(刑事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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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化培训”与授课培训有什么区别?

这场培训究竟如何不一样?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场景化培训”?

围绕真实的审判业务场景,选取刑事审判庭前会议、质证认证、庭审小结等3个重要阶段,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参训学员围绕设定的场景进行应对和处置。

由导师对学员表现作专业点评,促使参训人员在问题中探索,在探索中思考,在思考中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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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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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认证”场景再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被告人赵某作无罪辩护。(具体内容略)

考查重点为:

1.证人出庭的条件以及例外情形的把握;

2.证据规则的运用:品格证据;意见证据;传闻证据的识别与运用;

3.审判职权的发挥:对不当发问的及时制止,对存疑证据的细致核实;对庭审节奏的有效调控;

4.当庭认证的能力。

导 师 点 评

周军生

泰州中院刑一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以审判为中心,要以庭审为中心,质证认证是基础。难案精审,要求重视质证认证,重视证人到庭,对引导和控制庭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条题目意在检验大家对证据规则的理解,了解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便于下一步的规范统一。

关于证人出庭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明确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司法解释第253条列举了证人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形,第556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需要说明,对质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是重要途径。在性侵案件中,如果关键证据存疑,需要通知被害人、证人到庭的,仍应当依法通知到庭,这个时候不应过多地考虑其他因素。

关于询问规则。刑诉法解释第261条规定,对证人不得诱导发问。那么什么是诱导发问,在交叉询问中要不要区分本询问与反询问?实践中,有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点明主题、直截了当,可以提高问话效率;有的问题具有事实依据,通过控制性问话可以增强问题效果,发现证据的疑点与漏洞。如题目中,由于被害人母亲长期被家暴,辩护人问其“是否心存怨恨”,目的在于揭示证人与被告人关系紧张、存在做假动机,这样的发问是有意义的。这方面,请大家注意区分把握,对反询问保持一定宽容,不要随意打断,更不能武断呵斥。

此外,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法官都要积极查明事实,质证过程中,在双方发问不到位、证据有疑点时,就需要主动询问、适当追问,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明事实,这是法官的义务。

关于证据规则。我们法律规定中没有详细区分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和品行证据规则,也没有明确使用这类概念,如果辩方提出了这方面的问题,庭审中如何审查判断和有效应对?在此提醒四点:

一是把握证明目的,理清证据关系。每个证据都有其证明目的,本题中,追问证人朱某“欺负的意思是什么”时,这个问题就越界了,因为证人当时听到的就是“被欺负了”,已经印证了被害人陈述,至于被欺负是什么意思,已经超出了证人感知的范围,是一种猜测和推断,属于意见证据。由此可见,只有清楚证据的证明目的和证据之间的关系,才会对有关争议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二是要处理好证据的关联性与偏见性的关系。本案中,设定了两种不同情形的品格证据,即被告人的品行和证人的品行。要看到两种品行证据对事实认定的不同影响。被告人赵某曾经因为强奸被判刑,会不会增加他这次犯罪的可能性?某种意义上说,是有可能的。但这样的证据关联性太弱,偏见性太强,要在定罪证据的评价时自觉地加以屏蔽,将其放在量刑过程中予以考虑。而证人张某的品格证据则不同,她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少了她的证言,可能难以定案。那么张某因为作伪证受过处罚,会不会影响到证言的效力?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证人到庭就是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考察,是否诚信会影响到证言的真实性。当然,最后证言会不会得到采信,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评定。总之,不能轻易将证据拒之门外,而是要不断提高发现证据疑点的能力。

三是要处理好证据的关联性与庭审效率性的关系。刑事案件证据的数量往往较多,要有效区分关键证据和非关键证据,以提高庭审的效率性。把主要精力放在关键证据的审查上,非紧要的证据予以简化质证。一些案件的庭审之所以冗长,就在于没有处理好这类关系。如何能够做好,取决于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也取决于对证据内在联系认识是否深刻。

四是要注意法庭用语的规范和转化。控辩双方以传闻规则、意见规则、品行规则等来争论时,我们怎样应对,如何表述?个人认为,证据规则来自常识和经验,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对于国外证据法的一些规则经验,可以合理借鉴,加深对证据关系的理解。同时,要善于运用我们的法律规范来表达。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既有对证据综合审查规则,也有对单一证据的审查规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加以运用,既要注意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全面关注,又要注意与刑诉法规定的有效衔接,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在双方表达对抗性观点时,可以通过“你的观点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等表述,做一些调整和过渡,并在必要时提醒注意措辞,及时引导避免冲突,体现平和理性。在此提醒一下,庭审控制贵在及时,越早解决争端越易平息情绪,切不可不理不问,把火烧大。这方面很多老法官富有经验,值得学习。

庭审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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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小结”场景再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丁某商谈业务时,丁某向李某提供了自己的抖音账号及登录短信验证码,李某用自己的华为手机登录了该抖音账号,后一直未退出。丁某向该账户充值人民币18万元,获得抖币180万个。两天后,李某使用其母亲邝某(不知情)的VIVO 手机、自己的华为手机,以购买礼物打赏的方式盗刷丁某抖币180万个,转至邝某的抖音账号。后李某从该抖音账户内提现人民币1万元(提现金额与平台五五分成)。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李某、邝某的手机各1部随案移送。李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已发还丁某。

公诉机关主张,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巨大(18万)。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5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但发表了“抖音平台有过错、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9万元,量刑建议过重、其他赃款可以向抖音平台追缴,手机不应作为作案工具没收”等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公诉机关不认同辩方意见。

导 师 点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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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蓉

泰州中院刑二庭庭长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庭审小结场景考查的是大家全面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并准确裁判的能力。这是一个新类型案件,比较考验大家对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的敏锐性和驾驭能力。处理疑难案件一般分三步走:第一步梳理难点所在,第二步广泛查找资料,第三步开展集体讨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第一,关于本案的定性。“虚拟财产刑事案件司法实务”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四期论坛的主题,之前我们在条线微信群分享过论坛实录,相信每个小组在研究本案定性的时候都曾参考。但是,是不是每位同仁此前都点开认真学习过,并在遇到这个考点时立即联想到其中的观点?该题与其说是考查案件的定性,不如说是为了考查大家的学习习惯。我们平时就要养成收集学习资料的习惯,确保能随时快速检索到自己需要的资料。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类案件,建议从虚拟财产的产生原理、属性,以及被告人的获取手段两个层面去分析。案涉抖币是数据型财产还是财产型数据,被告人是否通过技术手段获得,都会影响定性。具体到本案,大家的分析结论比较一致,论证也比较充分,定性为盗窃罪确实符合当下司法实践的认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结论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的涉虚拟财产案件。实践中有成千上万种虚拟财产,遇到案件时,对每一种虚拟财产都需要具体分析,尤其要注意虚拟货币和空气币的区别。

第二,犯罪数额认定。虚拟财产案件犯罪数额认定也是实践中的难点。传统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在理论界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多种学说。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不存在唯一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事实上非法占有了被害人财产,就应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本案中,在认定抖币(音浪)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加以刑法保护的前提下,被告人控制抖币(音浪)即意味控制了赃款,被害人即失去了控制。无论被告人是否提现均不应影响其犯罪数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三,认罪认罚情节的审查与认定。被告人李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但实质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和量刑建议均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不属于认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53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调整量刑建议,合议庭应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依法确定量刑。这个暗藏的考查点,归纳争议焦点时有代表队就忽略了,应加以重视。

第四,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理。赃款的追缴与退赔和作案工具的认定与处理,是近年来控辩双方关注度越来越高,又亟待规范的普遍性问题。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手机作为作案工具没收不应有争议。很遗憾,有代表队认为,被告人的手机不是专门用于作案,主张也不予没收,好在另一代表队在补充发言阶段提出依据“相当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没收被告人的手机以实现惩戒功能,这一观点值得肯定。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认识,说明我们在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做法亟需统一,应高度重视。该判项建议表述为:“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邝某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向被告人追赃的同时,是否可以判决向第三人追缴,以及向第三人追缴是否免除被告人的退赃责任,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任何人都不应因为犯罪活动获益”这一原则应当在刑事审判中得到贯彻落实。针对本案,我们给出的裁判参考样本是:“被告人李某未退170万抖币(或等值财产人民币17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丁某,通过抖音平台能够追缴或返还的部分予以扣减。”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是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其在犯罪过程中的非法处置导致第三人获益,在向第三人追缴到位之前,不应免除被告人自己的退赔责任。大家可以针对这一样本进一步探讨。

关于平台有无过错的问题,不少同志都想到平台登录设置的方式有漏洞,不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提出给平台发送司法建议,这体现了审判职能的延伸,不拘泥于个案裁判,是值得称赞的想法。但这里的平台责任,不应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该案还提示我们,要重视生活经验的积累和经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的生活经验很重要,这种生活经验,年轻人与资深法官要相互学习。据闻,为了探究抖音平台的登录方式、抖币的生成原理、打赏模式,不少同志专门下载了抖音APP,尝试着在自己的手机上用对方的账号登录,相互打赏,研究提现的额度,增强了内心确信。这也体现了对刑事法官办案能力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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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感悟

如果把平时的办案比作“慢火炖”,那么这次的培训比赛就是一次“猛火熬”。我们抽到的场景是庭前会议,需要展现合议庭合议过程并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在准备过程中,我们通过查阅法条、研判案例、集中探讨,在短时间内对庭前会议的知识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在全体刑庭干警的帮助下,本以为经过反复打磨的汇报稿应该挑不出明显问题,可在聆听了点评后,却发现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注意。当然,我们要学习的不是答案,而是对于问题的思考方式,应该更全面,站在更高的角度。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庭前会议对于高效推进庭审进行、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从“青铜”到“王者”的路上,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只有不断地提升驾驭庭审技巧和庭审应变的能力,才能成为法庭上的“王者”。

——靖江法院法官助理 封 卉

刑事场景化培训赋予了法官、法官助理更多的参与性和互动感,不仅帮助我们将法律规范再次进行梳理和架构,并且使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始终贯彻全程。重塑真实庭审,着重考验现场指挥、效率与稳场;审查控辩证据,重点考查质证、合议与认证;检验程序实体,全面检查考点、焦点与难点。被害人出庭规则、控辩双方发问方式、当事人品格考量等问题设置,难度系数节节攀升。我们很幸运,能将问题在培训中提前发现,避免了实务中出错。本次培训将群英比试、场下答疑与导师点评相结合,让年轻干警的司法思维和刑事逻辑碰撞出进步的火花,也让资深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法律底蕴在交织中薪火相传。

——姜堰法院员额法官 沈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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